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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营业中断险的旧壶能否装下“双复”的新酒?(上篇)

向福斌 谢盼云 天则法评 2022-08-06
笔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等重要,企业复工复产更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保险业早前因应疫情创新推出复工复产防疫保险系列产品后①,我们观察到,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通过重新设计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在传统营业中断保险下开发新的扩展条款、在其他既有保险产品下开发新的扩展条款、就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及扩展条款进行组合等方式,为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提供保险支持。
本文将就保险业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含对应传统扩展条款)能否承保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复工复产风险、新型营业中断保险、新型扩展条款、组合式保险条款的产品创新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分析探讨,并概括性介绍我国目前巨灾保险的法律环境。
我们也认为,商业保险不足以从根本上分散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风险。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将会如何完善,更值得保险业思考和探讨。就新冠肺炎疫情与巨灾保险,我们将另有专文研究。


营业中断险的旧壶能否装下“双复”的新酒?(上篇)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方针政策,目前疫情蔓延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
 
为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以下简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通知》),要求金融保险机构“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银保监会梁涛副主席2020年2月15日在《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中,要求保险机构“积极拓展保险产品责任,降低理赔标准,向抗击疫情一线工作人员赠送保险保障。积极向重点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涵盖安全生产、新冠肺炎感染的风险保障产品”。
 
作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保险创新举措,海南和宁波等地保险业先后推出海南省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宁波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其后,各地保险业已陆续推出与企业复工复产防疫有关的众多产品,比如福建莆田地区、江苏徐州地区等推出了与海南省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功能类似的保险产品②。
 
我们也注意到,除创新保险产品外,保险业也通过既有产品扩展保险责任方式承保疫情风险,并获得监管部门肯定。比如,银保监会梁涛副主席在《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中也指出,“目前,相关公司扩展责任后的既有保险产品,前面提到有400余款,扩展责任以后,能够涵盖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导致的重疾、残疾和身故风险等”。
 
鉴于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性,本文将从保险产品创新视角,探讨保险业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含对应传统扩展条款)能否承保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复工复产风险、新型营业中断保险、新型扩展条款、组合式保险条款的产品创新性和合规性等问题,并概括性介绍我国目前巨灾保险的法律环境。

一、保险业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含传统扩展条款)能否承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风险?


(一)保险业传统营业中断保险能否承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风险?
 
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产品信息库”中检索可以发现,我国有近二十家保险机构备案了营业中断保险条款。各家保险机构备案的营业中断保险条款内容基本一致,其承保风险均为: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毛利润损失③。
 
由上可知,传统营业中断保险是主险(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常见如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根据传统营业中断保险“保险责任”条款,主险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附加险保险责任才触发。为强调此点,传统营业中断保险也专门将非主险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比如,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华泰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为例,《华泰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具体到新冠肺炎疫情而言,假定疫情或政府部门因疫情对被保险人财产使用采取的限制措施,属于营业中断保险主险承保的风险(比如主险为企业财产保险所常规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④,但是,在企业财产本身未因疫情遭受物质损失前提下,此时主险保险事故未发生,因此,企业因之停工遭受的损失,不应为传统营业中断保险所承保。
 
(二)保险业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对应传统扩展条款能否承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风险?
 
不同于一般附加险习惯上不再使用保险扩展条款的做法,保险机构普遍为作为附加险的营业中断保险备案了许多附加险扩展条款。
 
同样的,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产品信息库”中检索可以发现,十余家保险机构均为作为附加险的营业中断保险备案了附加险扩展条款⑤。经比较,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备案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平安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中极少量扩展条款内容有所不同外,绝大部分保险机构备案的扩展条款内容相似。
 
鉴于此,我们仍以备案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以下简称《华泰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为例进行探讨。《华泰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中与疾病或企业营业中断有关的传统扩展条款主要包括:K03不得进入条款、K07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K11谋杀等条款。其中:
  
K03 不得进入条款
兹约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如果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在此定义的)损坏,阻止或妨碍对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引起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则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这项损失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赔偿期限为自损坏发生二十四小时起,至此后不迟于十二个月为止,由于发生损坏营业结果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K07 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兹规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由于食物变质或被污染,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闭营业处所/设施,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K11 谋杀等条款

兹约定,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天的损失。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从上述传统扩展条款文义可知,虽然其的确对疾病或政府防控措施导致企业营业中断的风险进行了适当的拓展,但其拓展的风险范围本身相当有限。比如,《不得进入条款》拓展风险为:因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损坏,阻止或妨碍对被保企业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引起的损失;《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拓展风险为:因食物变质或被污染,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闭营业处所/设施,导致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谋杀等条款》拓展风险为:旅店特殊行业因“营业场所发生传染病”而导致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所导致的损失。显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远非食物变质或污染、临近营业场发生财产损坏或者旅店特殊行业发生传染病这几类有限风险这么简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平安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中的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不得进入条款虽然与其他保险机构备案条款的措辞相似,但《平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未对承保的企业性质进行限定,这大大拓宽了其使用范围,但承保的传染病等风险仍限于其承保的营业场所内⑥。
 
综合以上:我们认为,传统营业中断保险作为物质损失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因疫情或者政府因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导致的营业中断,不属其承保风险。退一步而言,即使使用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对应的传统扩展条款,绝大部分保险机构备案的传统扩展条款所能够覆盖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范围也相当有限。虽然《平安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中的《平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未对承保的企业性质进行限制,但其承保的传染病等风险仍限于营业场所内。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保险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保险创新模式


我们推测,保险业应该充分认识到,为应对疫情给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风险,传统营业中断保险条款及绝大部分备案的对应传统扩展条款的作用相当有限。为实现保险作为社会风险治理工具的作用,保险业已通过创新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在传统营业中断保险下开发新的扩展条款、在其他既有保险产品下开发新的扩展条款、就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及扩展条款进行组合等方式,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鉴于此,我们以下将围绕上述保险创新活动进行探讨。需要说明的是:对保险业早前因应疫情创新推出复工复产防疫保险产品,包括海南省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宁波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我们已有完整的创新性和合规性评析,故本文不作讨论。有兴趣的朋友,请参阅《保险研究|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的法律评析》《保险研究|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的法律评析(二)-以宁波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为例》(作者:向福斌、张盛)。

保险机构重新设计营业中断保险产品承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风险的评析-以《众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为例
 
我们注意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支付宝APP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小微企业营业中断险”的保险产品⑦,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保险支持。根据支付宝APP公开的产品信息,该产品对应主险条款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众安备-企财【2015】主17号)》(以下简称《众安财产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众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众安“小微企业营业中断险”主险《众安财产基本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为火灾、雷击、爆炸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附加险《众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为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企业停业营业损失⑧。显然,主险所承保风险与附加险所承保风险完全不同。
 
由此可见,在承保风险方面,众安营业中断保险与传统营业中断保险有本质区别。众安营业中断保险作为附加险,其承保风险独立于主险风险。在损失赔偿范围方面,众安营业中断保险承保的营业损失根据保险合同载明日赔偿限额进行计算,也与传统营业中断保险承保的营业损失为企业利润损失⑨。从保险产品功能看,众安营业中断保险与我们在《保险研究|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的法律评析(二)-以宁波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为例》一文⑩中探讨的宁波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非常相似。
 
综合以上,撇开保险产品名称和主险附加险差异,从产品功能角度,众安营业中断保险与宁波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似乎并无实质区别。

(二保险机构通过更新扩展条款并以保险产品组合方式承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风险的评析-以天安“复工保”为例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推出了“复工保”,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保险支持⑪。
 
天安“复工保”作为组合式保险产品,其主险为财产基本险,附加险为营业中断保险。其中,财产基本险适用的保险条款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以下简称《天安财产基本险条款》);营业中断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天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前述《天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承保风险与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并无区别。
 
但是,天安“复工保”同时扩展了一条“附加险条款”,即《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以下简称《天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⑫,承保企业营业场所内传染病风险引起的营业中止损失。经检索,前述《天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并未出现在天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产品信息库”中备案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中(前述备案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内容与天安“复工保”所附《天安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内容完全一致,之所以公司名称不一致,应系天安公司名称变更所致)。经进一步检索,我们发现,前述《天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出现在备案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天安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中,内容完全一致⑬。
 
据此,合理推测,天安“复工保”中使用的《天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应属于天安对其《天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的修改。因此,我们认为,天安系以更新后的扩展条款承保企业营业场所内传染病风险引起的营业中止损失。天安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工保企业财产及营业中断险投保须知》(以下简称《天安投保须知》)确认“损失”为“毛利润”。
 
(三)保险机构通过既有其他保险产品更新扩展条款承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风险的评析-以人保财险雇主责任类保险等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为例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在其官方网页介绍,“人保财险紧急开发注册了雇主责任类保险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类保险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类保险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等三款附加险产品,为企业、教育机构、承运人对于雇员、学生、乘客感染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或残疾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风险保障”⑭。
 
就保险机构上述雇员、学生或乘客感染导致的身故或残疾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言,虽然前述产品对企业雇员、消费者的赔偿与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利润损失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前述产品本身是防范、降低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保险工具。因此,我们倾向于,在企业复工复产风险防范角度,其仍然是保险业提供保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险机构通过组合既有保险产品方式承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风险的评析-以平安“复业保”为例

 

平安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平安E企保”推出了“复业保”、“复业保+”等组合产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保险支持。

 

平安“复业保”作为组合式保险产品,其主险同样为财产基本险,附加险为营业中断保险。其中,财产基本险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以下简称《平安财产基本险条款》);营业中断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为《平安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平安在“复业保”《投保须知》(以下简称《平安投保须知》)第12条约定,“扩展《营业中断险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注:即《平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承保传染病风险。

 
据此,结合我们上文对《平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的讨论,我们认为:平安“复业保”中使用的《平安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应属于使用备案的组合式保险条款扩展条款承保企业营业场所内传染病风险引起的营业中止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平安投保须知》)未明确“损失”是否为“毛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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